资讯报名信息成绩查询考试大纲准 考 证课程:免费试听招生方案网校名师考生故事

指南报名条件报名时间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复习试题中心每日一练考试用书考试论坛

首页>会计网校>注册会计师> 正文

虚假财务报告成因分析

2002-9-13 9:48 摘自:中国注册会计师 【 】【打印】【我要纠错
  财务报告作为会计信息的载体,既具有私有产品的性质又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在财务报告披露之前,财务报告是企业的私有信息产品,披露之后,财务报告就成了公共信息产品。司可脱(2000,中译本)认为,公司信息生产的私人动力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签定的合同典型地需要获取信息来监督合同的遵循情况,并奖励业绩;第二,是市场力量。企业经理人员隶属于经理人才市场,经理人才市场根据企业经理的业绩对经理的价值进行评估,促使经理公开公司信息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以提高企业证券的市场价格,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来提高公司价值;接管市场的存在也会激励经理人员将公司价值最大化,同样也对信息生产具有激励作用。由于信息披露后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因而存在外部性和搭便车的现象,会抑制企业信息披露的程度,导致信息供给不足。而考虑到市场对公司披露信息的反映,公司将倾向于披露有利信息,不愿披露利差信息,以稳定投资人对公司的信心和股价。这些现象会引起市场失灵,从而导致政府对信息披露的管制。政府的管制通过一套制度的安排来实现。在信息披露管制制度的决定和选择中,政府是制度选择和决定的主体,其他利益主体是接受者,但也不是被动的接受,会为尽可能拓展自己的权力行使空间和利益而与政府进行博弈。制度就是在他们之间进行博弈而诞生的产物,当博弈达到一个纳什均衡时,就出现制度均衡,即人们无意改变现有的制度,将依制度办事,表现在信息披露中就是形成财务报告的提供者无意于“冒犯”会计法规和会计准则,而将提供真实客观可靠的财务报告的状态。但是当一些环境因素变化引起均衡被破坏,制度处于非均衡状态时,生活在其中的人们会表现出不满意或不满足,意欲改变这种而又尚未改变的状态,这时的人们将表现出对现有制度的不尊重,采用各种手段来冲击现有的制度安排。虚假财务报告是其中一种方式。我们所分析的虚假财务报告就是现有制度失衡的一种产物。本文主要以上市公司为例,从其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压力、机会和被发现的可能性等方面,分析制度环境因素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影响,并由此提出治理虚假财务报告是一个系统工程,需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一、上市公司质量控制制度的失衡与舞弊压力

  (一)上市门槛

  对公司申请上市的制度法规主要有《证券法》、《公司法》和《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公司要上市必须满足上市条件,这是监管部门优化上市公司的质量以保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措施。但由于这些财务指标的设计过于简单,一方面造成企业管理层的压力,另一方面又很容易通过会计处理来调节。如《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满足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公司为了达到这个门槛,就千方百计地进行造假,以达到上市筹资目的。1996年至2001年上市公司虚假披露财务报告的违规事件中,欺诈上市的有12个案例,占33.3%。这些欺诈上市公司中,在违规事实上,虚增利润和资产的有4家,虚报公司设立情况的有4家,缩股的有3家,隐瞒其他重大事实的有4家;有的为了达到三年连续盈利而虚构利润和资产,有的为了满足三年设立时间而更改公司的设立日期等。林舒、魏明海(2000)的实证研究结论也是认为A股发行公司的报告收益在IPO前2年和前1年处于最高水平,IPO当年显著下降,这更进一步说明上市门槛的舞弊压力。

  (二)公司上市的审批制和分额度指标的做法是导致虚假财务报告的另一根源

  从上述的12家欺诈上市的公司的地域分布来看,位于发达地区(指北京、上海、广州、天津、深圳、武汉)的为0家,较发达地区(江苏、浙江、山东)的有1家,不发达地区的有11家;位于经济特区的有2家(均在海南),非经济特区的有10家。这种地域分布状况与目前制度的特征是相吻合的。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特区、珠江三角洲、沿海开放城市在政策上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又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外商投资多,经济发展的资金较足,企业筹资的渠道通畅,对通过股市融资的欲望要低于内地企业。而内地没有地理上的优势,较难吸引外商投资,企业筹资的渠道主要是银行借贷和政府投资,加之目前政府的资金投入又非常有限,银行也在进行改革,地方政府对银行的干预力削弱,所以企业筹资就瞄准了股市。地方政府面对周边省份快速发展和上级领导给定经济发展指标的压力,在审批制下,一旦获得了上市指标,即使当时没有达标的企业可上市,地方政府也会和企业一道想方设法让企业达到上市要求,以进入股市融资,而决不会让指标作废。并不是这些政府官员不知道他们所做的是违规行为,而是他们感到目前的上市制度迫使他们去从事违规行为,是上市制度使他们处于囚徒困境,“法不责众”使他们敢于同这种制度进行博弈较量。当这种冲破现有上市制度的行为足够多时,即对上市制度不满意的利益集团力量足够大时,制度决策和选择者就无法维持现有制度,因为如果强行维护将会产生巨大的制度成本,甚至制度选择和决策者的权威地位也会被动摇。这时意味着制度失衡向新的制度均衡过渡,直到新的制度使这种困境化解,为上市而披露的虚假财务报告才会逐渐减少甚至于消失。事实上,上市制度的决策者和选择者已经意识到这一点,以1999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标志,审批制已变成核准制。而从欺诈上市公司的处罚年份分布看,1996年1例;1998年2例;1999年2例;2000年4例;2001年1例。从欺诈发生时点看,这些已查处的公司上市时间均发生在1999年以前,尚无1999年之后设立的公司被发现欺诈上市的。

  (三)公司新股发行价格与预测盈利有关的定价制度是诱发企业管理层提供严重偏离现实基础的盈利预测的动因

  陈汉文等(2001)对我国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分析后得出,不少公司在招股过程中,为了使股票得以高价发行,有对公司发展前景作出不切实际的展望,人为拔高的现象。如1997年11月有8家公司因盈利预测完成情况甚差受到证监会的通报批评。1996年12月26日起,股票发行定价不再与盈利预测有关,表现为1997年发行新股上市的公司的盈利预测高估的现象锐减。而1997年9月10日起又将股票发行市价与盈利预测联系在一起,但盈利预测对股价的影响远远低于1996年以前。

  (四)配股条件,ST、PT的处理制度和摘牌制度

  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配股必须符合:公司上市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上市不满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按上市后所经历的完整会计年度平均计算;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低于9%;上述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均规定,符合以下规定的股票实行ST处理:(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净利润均为负值;(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财务状况异常的公司,在实施ST处理期间内,财务状况无明显改善,根据该年度审计结果已构成三年连续亏损的,将暂停其股票交易,并向证监会提交暂停上市的建议。这些也是监管部门保证上市公司质量的措施,但对企业而言却构成了无形的压力。他们为了达到配股和免于ST、PT处理和摘牌,就有动机和压力去虚假披露企业财务报告。陈金海(1999)选取1994-1997年沪市的EPS数据为研究对象,得出上市公司利用EPS进行盈余管理避免亏损的现象显著(转引自陈汉文等,2001)。王安武、窦洪波(1999)通过现金流量分析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对1998年77家亏损公司的实证研究表明:有些亏损公司存在逆向盈余管理,(即过多转销费用和损失,以便于以后年度扭亏),既在亏损的当年或第二年尽量将亏损人为的扩大,将以前年度的潜亏全部处理掉,又有可能预计一些费用和损失,为以后年度扭亏增盈储存一部分利润;盈利水平在0%-6%的130家公司中,有79家采用虚增盈利的方式扭亏为盈,51家公司虚减盈利以储存利润为以后年度避免亏损或配股做准备;净资产收益率处于10%-11%的公司有192家,其中有151家存在盈余管理问题,目的在于配股。陆建桥(1999)对亏损上市公司的研究同样发现:亏损上市公司在首次出现亏损年份,存在明显的非正常调减盈余的应计会计处理,在首次出现亏损前一年度和扭亏为盈年度,又明显地存在调增收益的盈余管理行为。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制度失衡与舞弊机会

  信息披露行为制度包括信息披露行为规范和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的行为规范主要是指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主体的行为约束规范和制度,它依靠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来落实;信息披露的质量规范是指对会计信息和财务报告质量进行规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等会计法规。财务报告的质量保证在于有一个严密的行为主体规范约束制度和一套科学合理的会计质量控制规范体系。但这两方面我国都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失衡。

  (一)信息披露行为规范的失衡

  企业财务报告的呈报者是企业的管理当局,因而信息披露行为规范主要应是针对企业管理当局而定。各个国家为了规范企业管理当局的行为都设计了一套公司治理结构,以保证公司管理当局能够遵循法规,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我国上市公司同样有一套公司治理结构,但我国的公司治理是典型的内部人控制。何浚(1998)选择了406个有效样本进行分析后得出,上市公司平均内部人控制度为67%,内部人控制度为100%的有83家,在70%-100%的有145家,占35.7%,其原因在于我国的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国有股和法人股呈现“一股独大”。而国有股存在一个弊病是多级代理,在多级代理制下,造成了所有权虚置,所有者缺位,中小股东又有搭便车的倾向,没有监督的动力,以致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利制衡机制失效,企业的管理者成为企业的真正“主人”。由于管理当局和股东之间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在二者的利益相冲突时,管理当局就会为了自己的利益欺骗股东,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管理当局的操纵下,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会计人员是无力反抗的,甚至他们也与管理当局有相同的经济利益与管理当局通同作假。事实上,会计人员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在虚假财务报告的披露中或者通同作假或者抵抗作假,作出何种选择在于会计人员的利益导向。从现实中我们可以发现,会计人员通同作假能够博得管理当局的“欣赏”带来财运和官运,但如果抵抗作假,就会遭到管理当局的打击报复,受到职业威胁。这种现状驱使会计人员一道与管理当局作假。这样在企业内部,管理当局有一个“良好”的造假环境,给了他们虚假披露财务报告的机会,于是虚假财务报告就从他们的手中频频产生。

  (二)信息披露质量规范的失衡

  对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主要是通过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来进行,因此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会计准则的质量。会计准则具有合约性质,合约的完备情况依赖于利益多方的博弈程度。博弈越充分,合约就越完备,在这个合约下生成的会计信息的质量也就越高。从这个意义上说,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事实上是一个利益集团的博弈过程。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有一个“充分程序”就是为了让各个利益集团进行充分的博弈,以使会计准则这个合约越发完备,成为各利益集团都能遵守的契约。但在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基本上是单边行为,企业博弈的动力不强。会计准则制定出来后,当企业意识到对他利益的约束时,就希求博弈。这可能表现为:一是对现有会计准则不遵守,违反现有会计准则规定的经济业务处理方法来追求企业利益;二是更为谨慎的做法,对会计准则中还没有规定或者是解释不清的业务处理方法,尽可能寻找有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会计处理方法,这是一种事后博弈行为。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存在企业可以利用的制度空间。例如:会计准则本身的不完全性,包括会计准则因博弈不充分而产生的倾向性、会计准则定义和释义的不准确而带来会计实务操作的不确定性;会计准则、制度和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会计法规之间的不协调(姜灵敏、王正飞,2002)。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控制度失衡与舞弊暴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控制度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和证监会监管处罚制度①。为了保证作为信息产品的财务报告质量,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在此基础上,对会计信息的虚假披露者视情节的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对于管理当局而言,他有披露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和机会,但并不意味着一定就会披露虚假财务报告,这要看披露虚假财务报告收益和成本比。只有虚假财务报告被审计出来才会有成本,在遭到证监会的严重处罚时成本才会超过收益。所以管理当局就要考虑虚假披露财务报告是否会被发现,处罚的程度又如何。管理当局作出决策时依靠市场传递的信息和他的效用函数来进行。如果市场传递的信息告诉他被发现的可能性大而且处罚严重,他的效用函数值就会为负值,从而放弃作假行动,反之他的效用函数值为正值,他将采取作假。目前市场信息反馈给他们的是前者,所以披露虚假财务报告被暴露的可能性小,管理当局倾向于披露虚假财务报告。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失衡

  目前注册会计师审计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

  1.审计要求问题。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的年报需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但对于中期报告却没有这样的要求,这就使不少企业利用中期报告来进行虚假披露,一方面是对自己企业财务状况的一种调节,另外一方面是配合一些炒家进行股票的投机炒作。

  2.注册会计师监管问题引起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和独立性问题。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管理体系还不健全,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够,审计质量堪忧。

  3.我国存在审计合谋的制度环境。审计合谋是指审计人员和管理当局合作欺骗审计委托人和社会公众从中牟利的一种社会经济现象。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利益倾向的支持和脱钩改制前的挂靠制是滋生审计合谋的制度环境。尽管我国的法规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但内部人控制使得股东大会是名义上的委托人,管理当局成了实际上的委托人。当注册会计师真实地向股东和其他信息使用者披露企业的经营状况而不利于管理当局时,管理当局会对注册会计师施压,要求隐匿其不利的信息,注册会计师是否屈服于管理当局的压力,取决于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承受能力,但我国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承受能力较弱。如瓦茨和齐默尔曼指出,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因其无限责任和就此加强的合伙人之间的监督,能增强职业能力从而降低某一个注册会计师屈服于公司管理当局压力的概率。迪安诺的研究支持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因某个客户更换注册会计师而付出的代价小于不能报告违约行为而造成的对事务所声誉及其审计收入的影响,所以比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更能够抵制管理当局的压力。由于我国这两个方面的条件都不具备,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抵制管理当局压力的承受能力差,很有可能被管理当局“俘获”成为同谋。尽管脱钩改制使事务所脱离了政府行政部门,但我国上市公司的鉴证会计师事务所绝大部分是本地所,地方政府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事务所产生影响,使其失去审计独立性。如李爽、吴溪(2002)的37例处罚公告中有33例是本地所,只有4例外地所。

  (二)证监会监管处罚制度失衡

  监管处罚制度对制止虚假财务报告是有效的一种手段。只要上市公司作假必被发现而且给予重处罚,理性的上市公司将不会去作假。但我国证监会的监管处罚存在这样一些突出问题:(1)事后监管。证监会是在上市公司出现了一些异常现象,特别是一些媒体首先曝光后,才组建调查组进驻公司进行追查,这是一种消极监管模式;(2)证监会处罚的时效性太差。案件发生后经过了若干年后才被处罚,这种过长的处罚周期会削弱处罚带来的惩戒效果。在我们统计的案例中从虚假披露信息到被处罚的周期最长为6年分别是大东海公司、中集公司②,在1年内的有5家,在2年内的有12家,在3年内的有7家,4年内的有6家,4年以上的有6家,平均周期为2.9年;(3)证监会的处罚对象存在一定偏差。对虚假财务报告进行操纵的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当局,处罚应主要针对管理当局进行,但我们的统计显示:有32个案例是直接针对管理当局,有33个案例涉及对公司的处罚,有27个案例的处罚涉及到公司和管理当局个人,其中,有6个案例涉及到公司处罚而没有对管理当局进行处罚。这种对公司进行处罚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会助长管理当局的舞弊行为,因为一个人当无须为自己的某种行为承担责任而又能享受由此带来的收益时,他显然愿意从事这种行为。值得欣慰的是我们也发现从2000年以来的处罚决定,均对公司和个人进行了处罚,说明监管者已经意识到并加强了对个人的处罚力度。

  四、结语

  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我们仅仅是用了一个解释框架来剖析虚假财务报告的成因,从这个解释框架内我们看到虚假财务报告是我们现有的一系列制度失衡下的产物,即上市公司质量控制制度引发了上市公司管理当局虚假披露的压力和动机,会计信息披露的行为制度给管理当局以从事虚假披露的机会,而会计信息的监控制度掩饰了他们作假行为被发现或处罚的概率。正是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虚假财务报告不断出现。因此,要治理虚假财务报告也应该从多方面着手,如减少上市公司虚假披露的动机,堵塞其进行作假的机会,提高虚假财务报告审计发现的概率并增强对虚假财务报告操纵者的处罚力度,这样才能切实规范证券市场秩序。

  注释:

  ①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部门还有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但以证监会为主,所以文中只讨论证监会的监管处罚制度。

  ②郑百文从1992年开始作假,但在1996年才上市,2001年9月被处罚,我们以其上市时间开始算起,其他公司的周期计算亦类似。